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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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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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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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 ... 30066&mp=1

一、 法令依據:

(一)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

(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二、 適用對象: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者。
三、 應備文件:

(一) 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 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符合僅須檢驗麻疹及德國麻疹項目,且已附相關疫苗預防接種證明者,免附)在國外提出申請,如衛生福利部未於該僑居國指定醫院者,得由當地合格醫院檢查,並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未滿六歲者,得以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文預防接種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代替,或檢附我國醫療院所出具之預防接種證明(或兒童健康手冊)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取代。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經駐外館處驗證載有父母全名之外文出生證明及中文譯本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但中文譯本未經駐外館處驗證者,應經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2、 我國護照正本、影本或入境證;或外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 父(或)母二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其未完成結婚登記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且註明符合行為地法之外文結婚證明及中文譯本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者,附取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之同意書)。
5、 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父子(或女)二人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及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以外國法律為準據法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且已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並載有婚生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法院判決確定書佐證者,免附。
6、 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7、 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本、影本(五者擇一,正本驗畢退還)。但設籍地址與其父母之戶籍地址相同且已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者,免附。

(四)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五)證件費:國內申請者,新臺幣六百元整;國外申請者,新臺幣九百元整(含單次入境證副本)。
(六)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七) 其他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注意事項:

(一) 申請在臺定居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駁回其申請。
(二) 未滿二十歲之計算標準:以本署服務事務大隊各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或駐外館處受理定居申請之日為準。
(三)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該文件為外文者,本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政府於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或海基會驗證。
(四) 申請人已入國,應在國內合法停留期限內提出申請。持我國護照入國者,本署許可定居時,同步註銷其入國許可,並依申請人所附信封郵寄定居證;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於收到許可定居書函時,依書函內容檢附外國護照及相關文件,向設籍地服務站洽領定居證。
(五) 申請人在國外,得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由駐外館處收件後將申請書送本署審核,俟本署將許可之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郵寄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時,申請人應於該副本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屆滿前持憑入國後,再至服務站換領定居證(副本換正本需三個工作天)。
(六) 申請人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設籍後身分已轉換,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五、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六、 審查所需時間:七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CAH, The Gr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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